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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区内异地就医“免备案”

  6月26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内异地就医“免备案”管理服务。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中心:

  为持续深化医疗保障“放管服”改革,推动自治区内优质医 疗资源共享,方便参保群众自治区内就医购药结算,经研究,实施自治区内异地就医“免备案”管理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异地就医购药,实行“免备案”管理服务。

  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支付范围的门(急)诊、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医 疗费用,执行参保地就医购药报销比例,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其对应的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执行。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时间以门诊就诊和出院时间为准。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未直接结算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一)加强组织保障。实施自治区内异地就医“免备案”管 理服务,是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 的重要工作举措,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着眼为群众提 供管理规范统一、业务协同联动、服务高效便捷的异地就医服务, 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协调推进、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细落实。

  (二)优化管理服务。各统筹地区要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服务,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优化业务经办流程,调整信息系统 适配,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强化基金支出运行分析,形成业务闭 环。要健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监管机制,完善区域协作、联 合检查等工作制度,落实就医地和参保地监管责任,把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作为日常监督、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重点内容,严厉查处异地就医欺诈骗保行为。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采用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充分利用现有12345咨询服务电话、医疗保障门户网站和APP, 拓展多种信息化服务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通知》,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异地就医购药,实行“免备案”管理服务。

  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门(急)诊、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参保地就医购药报销比例。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其对应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执行。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时间以门诊就诊和出院时间为准。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未直接结算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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