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某影视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经调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网站上提供了上述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予以赔偿。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
甲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对所诉侵权行为进行取证。乙公司辩称,其系一家专门从事火锅餐饮服务的企业,并未涉足电影领域。涉案域名系向第三方服务商购买注册,用于宣传公司业务,并进行了ICP备案。合同于2021年4月25日到期后未再续费,但并未办理ICP备案注销手续。庭审中,法院向第三方服务商核实合同履行情况,并确认该合同已于2021年4月25日到期。另外,乙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查询到,涉案网站IP地址属地已在境外,与其备案服务器放置地址不一致,主张侵权行为与乙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ICP备案登记是认定网站经营者的初步证据,但ICP备案并不属于行政行为,仅属于行政监管的手段。ICP备案中的域名信息不属于“不可反驳的事实信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备案中的域名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推翻备案中的域名信息正确性。本案中,在侵权行为发生时,ICP备案登记信息为乙公司,虽然乙公司于侵权行为发生前已终止与原服务商的合作关系,但并不能排除乙公司与其他服务商合作并继续使用涉案域名的情况,即不能当然得出乙公司不再经营涉案网站的结论。乙公司辩称IP地址属地与其备案地址不符,但该查询时间晚于甲公司的取证时间,不能因此证明取证时该IP地址的实际状况。综上,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信息的公示公信效力,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发生时乙公司为涉案网站实际经营者的事实,故其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ICP备案信息作为域名登记的公示平台,社会公众均可通过该公开渠道确定域名使用者。域名作为网站的“身份证”,当网站发生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该登记信息锁定侵权主体。对于备案人而言,在域名停止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当备案人抗辩其并非实际使用者时,法院应考虑ICP备案信息、备案人的抗辩事由查明等因素,综合判断现有证据能否达到足以排除备案人非实际使用者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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